即日起执行!国家发布重磅文件!涉及水泥行业多项工作

2024/4/17来源: 管理员

内容介绍

即日起执行!国家发布重磅文件!涉及水泥行业多项工作

为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4月16日,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绿色低碳是目前水泥行业的重点发展目标,绿色矿山建设也成为水泥企业的重要工作。此次从国家层面发文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多项具体要求,未来监管也会日趋严格,水泥企业必须加以重视。

《通知》提出,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通知》要求,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对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鼓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通知》要求,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矿山企业应主动对照相应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自评,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短板,积极推动整改。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提出,要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各地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支持。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严格按照新评价指标对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展实地核查。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

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

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停产未正常生产运营的;

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

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

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

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

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

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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