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日前,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到,2023年9月28日,衢州市“护航亚运 扫雷行动”交叉检查组对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立案调查。
日前,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到,2023年9月28日,衢州市“护航亚运 扫雷行动”交叉检查组对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立案调查。
被处罚单位: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汪** 联系电话:**
2023年9月28日,衢州市“护航亚运 扫雷行动”交叉检查组对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9月28日,衢州市“护航亚运 扫雷行动”交叉检查组对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证照在有效期内,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汪**,安全员是陈**。
证据二:陈**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开应急现记〔2023〕32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开应急责改〔2023〕32号)1份,《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交办单》(2023年10月8日)1份。证明2023年9月28日,衢州市“护航亚运 扫雷行动”交叉检查组对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
本局认为: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应急罚告〔2023〕51号),签收人是张**,告知了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7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决定对开化天童水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开化县国库指定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开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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