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亡!多人被处罚!申丰水泥被罚70万元!曾因违反安全生产条例被罚!

2024/1/29来源: 管理员

内容介绍

1月26日,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对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针对2023年10月24日14时20分许,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部制成工段3#配料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处罚70万元。


1月26日,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对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针对2023年10月24日14时20分许,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部制成工段3#配料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处罚70万元。

据了解,2023年10月24日14时20分许,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部制成工段3#配料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10月26日,峄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于12月21日形成了《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12月23日,《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峄政函字﹝2023﹞80号)批复了该报告。主要证据:《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郑成文和徐基军身份证复印件、徐基军任命文件复印件、郑成文和徐基军2023年度工资明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40号第3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柒拾万元(¥:700000)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 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责人员 王效龙,男,群众,申丰公司水泥部制成工段 3#配料站岗 位工。在工作中安全意识淡薄,在皮带运行过程中,违规进入 皮带下方清理积料,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郑成文,男,中共党员,申丰公司总经理。在工作中未按 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徐基军,男,中共党员,申丰公司安全总监。在工作中对 本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履行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3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4 的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对其作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贾方奎,男,中共党员,申丰公司水泥部部长。未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 部门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申丰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田发伟,男,中共党员,申丰公司安全科主任。在工作中 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申丰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褚夫田,男,群众,申丰公司制成工段班长。在工作中落 实本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不细致、管理松懈、执行制度不严格,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王效龙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申丰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建议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中涉及违纪违法的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山东泉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纪 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而在2023年7月19日,通过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巡查发现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蟒山水泥用灰岩矿存在非矿用自卸汽车进入露天采场现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王俊杰、刘景明对该矿山非矿用自卸汽车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23-2020)第4.7.5条规定组织作业的行为(现场从事运输作业的非矿用自卸汽车不能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峄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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