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一批生态环境领域的典型案例,涵盖环境污染、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重点问题。其中,禹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及其时任经理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案情还要从2013年说起。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这家水泥分公司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超范围碾压、开采林草地,导致大量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经查明,被破坏的林草地面积共计26.3899公顷,约合395.85亩。2021年至2024年,杨某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明知公司行为违法,仍然指示他人继续开采,这一阶段又造成20.3532公顷(约305.3亩)林草地被毁。案发后,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2万余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到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单位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理。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70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前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是一次“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司法实践。法院在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的落实,充分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法治原则。案件还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之间的折抵规则,强化了司法对生态环境的全链条保护。通过这样一起案件,司法机关向社会传递出清晰的信号: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而积极修复生态、认罪悔罪,也能在法律框架内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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