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近日,玉溪市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玉溪市桥龙水泥有限公司因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被处以10.3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停止矿山建设,限期完成整改。
处罚决定书显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该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事关重大,矿山建设项目更是高风险领域,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此次处罚再次提醒企业,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任何违规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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