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近日,江苏省兴化人民发院发布《关于原告泰州水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誉腾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山东誉腾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称:
近日,江苏省兴化人民发院发布《关于原告泰州水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誉腾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山东誉腾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称:
本院受理原告泰州水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誉腾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山东誉腾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贷款人民币36465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案子LPR计算;
二、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在兴化市经济开发区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来源:兴化市经济开发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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