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泥行业最新排放标准发布,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2023/12/29来源: 管理员

内容介绍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Ⅰ阶段10、50、100mg/m³,Ⅱ阶段10、35、50mg/m³。

水泥企业应重点关注:

新建企业2024年1月13日起执行本标准,其中,有组织排放控制直接执行Ⅱ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相应的排放绩效要求。

现有企业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中,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2024年4月1日起执行Ⅰ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相应的排放绩效要求,2025年7月1日起执行Ⅱ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相应的排放绩效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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