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Ⅰ阶段10、50、100mg/m³,Ⅱ阶段10、35、50mg/m³。
水泥企业应重点关注:
新建企业2024年1月13日起执行本标准,其中,有组织排放控制直接执行Ⅱ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相应的排放绩效要求。
现有企业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中,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2024年4月1日起执行Ⅰ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相应的排放绩效要求,2025年7月1日起执行Ⅱ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相应的排放绩效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发布的原创及转载内容,仅供客户参考,不作为决策建议。原创内容版权均为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需取得我们书面授权,违反者本网将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将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③ 如需申请授权及投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处理(电话:025-88888888,邮箱:njgcc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