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10月27日,阿荣旗交通运输局发布《二〇二三年第四季度阿荣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超载问题,处罚10000元。
10月27日,阿荣旗交通运输局发布《二〇二三年第四季度阿荣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超载问题,处罚10000元。
当事人: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雷
联系电话:047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76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阿荣旗章塔尔工业园区************厂
2023年7月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接到举报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厂水泥有超吨情况,2023年7月4日对你公司货物运输进行检查发现,(蒙EB9335、蒙E11121、黑MB4256、蒙E76569、黑BD1363、黑BY1056、黑BT4833等)运输车辆出厂票据显示超载现象,该公司涉嫌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本大队于2023年7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蒙EB9335、蒙E11121、黑MB4256、蒙E76569、黑BD1363、黑BY1056、黑BT4833等)运输车辆出厂票据显示超载现象,涉嫌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经查并核实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3年7月6日对当事人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货车出厂、进场负责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3年7月7日对当事人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货车出厂、进场负责人现场询问笔录1份;
3.2023年7月7日调取该公司擅自放行超载超限车辆付货凭证7份;
4.2023年7月7日调取出、进场负责人身份证件1份;
5.2023年7月7日调取出、进场负责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件1份;
6.2023年7月7日调取出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1份;
7.2023年7月7日调取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2023年7月1日12345平台举报该公司信息。
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1、2证实了当事人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
以上证据材料3、8证实了2023年7月4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抽查的超限超载车辆凭证。
以上证据材料4、5、6、7证明当事人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负责人)及货车进出场负责人所有身份。
2023年7月12日,本大队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同时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拟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2023年7月15日向本大队提出不要求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2023年7月17日,本大队对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按照案件集体例会规定进行例会,本大队在执法办查该车及当事人无处罚记录,对当事人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大队提出不要求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予以采纳。
本大队认为: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已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项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并与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联网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对应处罚级别的处罚幅度。(三)一年内第一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较轻并及时纠正”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四)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规定。
本执法大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新区支行,账号为1**************052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加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阿荣旗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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